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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淮工院发〔2017〕212号)
2017-09-20 16:10   审核人:

淮海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淮工院发〔2017〕21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学生管理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淮海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11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直接负责或参与学生违纪处理的人员原则上不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受理范围包括:

(一)违纪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和退学;

(四)不颁发学历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学生不服学校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可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和详细的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不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复查时间和复查方式。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复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机构提交申诉答辩状、提供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有关证据和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听证。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在处理申诉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即丧失其资格,空缺的委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增补。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条款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或处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或处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决定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淮海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送达申诉人或者代理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可以采取本人或者代理人签收方式送达、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送达、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学生撤诉申请后,终止受理工作。

申诉人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机构的正式处理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二十四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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