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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11-29 09:55   审核人: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则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在读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在两周内根据学校规定,持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和按时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缓注册手续。未注册的学生视为在该学期未取得我校学籍,无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注册截止后,各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注册情况。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必须先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用,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家庭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论文期间考勤由指导教师负责,考勤结果应及时向研究生处通报。

第六条 研究生需要离校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两个月之内的,经导师同意和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离校;活动超过两个月的,需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凭医院证明(诊断书或病历),经导师同意后,请假一个月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超过一个月,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第八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可请事假,请假应首先征得导师同意,一个月以内的事假由所在学院审批一个月以上需报研究生处审批。一学期内,事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二)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注册者。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实践,并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未经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记成绩。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一律为考试。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课程论文等形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60分以下),可在下一学年的本门课程考试时申请补考一次;课程考试及格,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70分,可在下一学年的本门课程考试时申请重考一次。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缺课达到课程总学时的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办理课程重修手续,重新学习。

第十五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按缓考处理,若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考后一周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未履行申请手续的缺考考生按旷考论处。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考试资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课程以零分记,必须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研究生培养应严格按照其录取专业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应在原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调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导师调离本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而本专业又确无合适指导教师;

(二)因导师转聘其他专业的,根据培养的连续性要求和研究生意愿需要转入导师所在新专业培养;

(三)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有专业名称撤消或合并。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必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陈述转专业的理由;

(二)因转专业需要调换导师的,须得到拟转出专业所在学院与导师同意转出的意见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与导师同意接收的意见;

(三)研究生转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研究生接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四)研究生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学业要求如下:

(一)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

(二)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要求转学。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继续学习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时间三分之一的;

(二)因某种原因影响正常学习,研究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

(一)申请休学者,须填写书面休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三)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必须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于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复学:

(一)研究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入学)者,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入学;

(三)复学的研究生应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不符合结业条件;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三)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达到复学要求;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00学时或未经请假连续离校三十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符合退学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退学处理程序:

(一)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导师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应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文公布,并由所在学院告知研究生本人;

(二)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退学申诉: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淮海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资格,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淮海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学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要求,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可在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可视为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淮海工学院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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